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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案审议制度、代表会议制度、会议议程制度,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发挥立法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公众意见汇集和反馈机制等。
加尔文施与日内瓦公民的严苛禁令几乎周密到了公民只能穿什么衣服,吃什么菜肴,听什么音乐……的程度,然而效果又如何呢?茨威格给出了一个完全否定的答案:实际上加尔文已经禁止了每一件可能使生活快乐又有益的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也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
然而这也不能成为国家以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的理由。首先,人们丧失的是生命权、人身权和财产权。{28}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逐步完善,法律将会越来越多地展现其宽容的一面,比如上述很多规定都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宽容的法律也将更加有利于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4}[德]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9页。因此可以说,宽容要求法律应以中人标准来看待普通人的理性能力和认知水平,既不能要求过低,也不能期待过高。
{3} 从思想的发展史而言,基督教是宽容最有力的倡导者,但在行动中它却是最不宽容的代表。{13}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每一个人的经历、经验也是不可重复的,在此意义上,个性化就是个人在一定价值观指导之下,在社会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独特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主要从四方面展开: 第一,司法改革的公开化,司法改革的文件、咨询报告、改革进程、效果评估等相关信息透过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 4)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节省人力资源,实行便捷的无纸化办公。再如,在全方位、体制性腐败的背景下,反腐败工作似乎无法取得根本性突破,因为这几乎是一场自我革命。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考虑顶层设计,以顶层、整体的视野确保改革迈向正确的方向,凝聚改革共识,安排改革进程。倘若能真正贯彻司法公开,司法监督将得到加强,司法公正也将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必将大大提升,甚至可能引发根本性的变化。
关于司法与党的关系,应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对司法的领导关系。 三、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基础架构 ( 一) 司法改革的战略安排 司法改革的战略安排,旨在解决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保障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建立科学的司法官职业养成制度,特别是完善司法官的遴选、晋升、奖惩、职业保障和退休制度,培育社会及司法官自身对司法职业的尊荣感,借鉴英、美、法从律师中选任司法官的做法,建立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司法权能否独立公正行使,关键之一在于能否脱离地方财政控制。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正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司法从无奈现实迈向现代法治图景的重要策略与途径。
如何走出困局,跳出桎梏,更好地安排未来五至十年的改革进程?尽管司法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但多年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缺乏顶层设计的司法改革,缺乏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不仅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效会大打折扣,更面临着改革的短视、肤浅、虚化、相互冲突甚至方向不明等种种问题。( 3)整合检察、纪委等机构职务犯罪的反贪职能,建立统一和独立的廉政公署。司法改革应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优先突破。具体方案可以概括为:五对关系,六个保障。
依宪治图、民主和法治是大势所趋,理应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例如,强调调解优先源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稳的政治任务,但法院重视调解并不一定要调解优先,更无需规定调解率的硬性要求,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
( 2) 检察官回归政府代理人的定位,主要承担公诉职能。同时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使民众有更多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机会。
五对关系、六个保障是远期理想,但可以从中分解出近期能够逐步实现的现实目标。二是中国正处于权利压制型社会,民众普遍压抑和郁闷,需适当疏解,而要求公开是最基本和最容易实现的。司法改革委员会需引入学者、律师等民间人士的参与,且人数不少于一半。官员财产公开,是反腐最重要的举措。鉴 于此,笔者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 2013) 》中系统提出了司法改革顶层设计。( 3) 以对抗制为基础完善司法程序,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更严厉。
如果一定要重视数据,那么最需要重视的是无罪判决率,因为这一比率直接说明法院审判独立的程度。因此,效率保障是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中不可忽略的维度。
这些关键性支撑和保障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司法改革是法治改革的核心领域,如果司法机构能够有效运行,也就意味着依宪治国框架基本具备。
这体现了中央对法制建设、政法工作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 二、何谓改革的顶层设计? 2010 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
因此,在改革司法制度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人素质的提升,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三) 公正保障 严重的司法不公和腐败引发了一个普遍性的疑问: 如果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会不会更严重?事实上,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进入 徐昕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顶层设计 。这些改革可以且应当同时推进,而无论如何,法治改革应优先考虑。
可见,这项看起来艰难的改革,实质上只是涉及法院、法官特别是领导的利益,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逐步实现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面对困难,应当区别对待,分级分层。
但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至关重要,是法治的底线,迟早必须面对。五对关系是基础性构架,六个保障是关键性支撑,两者筋骨相连,相辅相成。
《决定》专节规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涉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审判检察独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领域,为下一步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纠纷频发,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司法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
又如,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关键、直接、不可回避的原因是,司法改革缺乏法治社会应有的理想图景,欠缺整体安排,发展方向摇摆不定,甚至在近五六年来存在偏差。法院服从民意代表机构的最好方式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地审判,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至上的坚持,也是恪守法治原则的体现。其中,陪审制是实现司法民主最重要的形式。
司法改革要突破当前的种种困境,亟须顶层设计,以凝聚体制内外的改革动力,让民众重拾信心,让改革走出困局,让司法迈向公正。很多人认为,这种改革意义不大。
而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检察官公诉,抑或律师代理辩护,均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财产、声誉、自由乃至生命,故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要求更高,这是理所当然。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主要包括: ( 1) 弱化并严格限制侦查权,可建立司法令状制度。
然而,司法公正欠缺、公信力不足、权威失落,多年改革的成效有限,民众对司法及其改革不满这一事实令人堪忧。只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因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而被视为改革禁区的问题转化成司法治理的技术问题,司法改革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将得以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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